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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群里“吐槽”也犯法?南阳这名男子被判了

2020-10-19 15:02
二维码

  微信群不违法


  不当言论也构成侵权!


  8月2日,记者从镇平县, 南阳市人民法院获悉,因微信群“吐槽”引发诉讼。


微信群


  【案例】合伙中的武术课“闹翻”,微信群中一方频频“吐槽”被告


  王某和林某都是武术爱好者。他们通过武术交流认识,然后在镇平县联合举办武术培训班


  然而,两人后来因合伙发生了纠纷。自2017年8月起,林某开始在南阳;一个95人的武术交流小组发表针对王某的相关言论,2017年9月,林某开始在南阳,一个61人的同辈友谊小组发表针对王某的相关言论,并将一个板组发表的王某言论截图转发给一个同辈友谊小组。


  由于上述言论在微信群中贬低王某人格,损害王某名誉,近日,王某起诉镇平县法院,要求林某立即停止侵权,通过在报纸上发帖或使用微信向其道歉,并消除影响,恢复其名誉,赔偿其经济损失。


  【判决】捏造事实抹黑原告在微信群的名誉,并责令其公开道歉!


 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,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。禁止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、法人的名誉。


  本案中,原告和被告都是武术同行。因合伙开办武校纠纷,被告在武术同行搭建的大量传播群中侮辱原告,捏造事实抹黑原告名誉,足以贬低原告人格,损害原告名誉。因此,林某行为侵犯了王某名誉权,林某应对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法院支持王某的主张,即林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通过微信公开道歉,消除影响,恢复原南阳,武术交流小组、南阳同行友谊小组和武术朋友交流小组的声誉。


  林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  【说】微信群和朋友圈不是域外的地方


  据办案法官介绍,微信群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网络空间,但已经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流工具。微信群和朋友圈不是法外的,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也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,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,或者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,造成一定影响的,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行为。在微信群和朋友圈损害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该案件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、建立文明的传播方式、构建良好的找客户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。